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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7 條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變壓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予包封,並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者。
二、在任何負載狀況之下,變壓器二次側電路電壓不得超過標稱電壓一五○○○伏,變壓器之二次側電路任何輸出端子之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七五○○伏。
三、變壓器開路電壓超過七五○○伏,其二次側短路電流額定不得大於一五○毫安。變壓器開路電壓額定七五○○伏以下,其二次側短路電流額定不得大於三○○毫安。
四、變壓器二次側電路輸出不得並聯或串聯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