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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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8-1 條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變壓器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裝於可檢視及不易碰觸之處所。
二、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三、變壓器裝設位置,應使鄰近之可燃物所承受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