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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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8-2 條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之燈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適當支撐。
二、更換燈泡或燈管時須移除照明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照明燈具組件。
三、燈泡、燈管或燈座之設計,使燈泡或燈管插接或移除時,應無暴露之帶電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