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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 110年03月17日)
第 128-3 條
開路電壓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系統之照明燈具或燈管,其控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或燈管之裝設,應以單獨或群組方式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以啟斷所有一次側非接地導線。
二、開關或斷路器應設置於可視及照明燈具或燈管之範圍,但開關或斷路器之啟斷位置,附有可閉鎖設施者,得設置於可視及範圍外,上鎖裝置必須留在開關或斷路器處,且不得外加可攜式閉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