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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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 屋外照明裝置工程
( 110年03月17日)
第 137-1 條
以支桿作為幹線或分路之最終跨距支撐者,應具足夠強度,或由斜撐或支線支撐,以安全承受架空引下線之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