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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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 屋外照明裝置工程
( 110年03月17日)
第 137-2 條
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對地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三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一五○伏特以下,且僅得跨越行人可到達之地面及人行道。
二、三.七公尺以上:對地電壓三○○伏以下,跨越住宅區及其車道,及卡車不得通行之商業區。
三、四.五公尺以上:位於前款所列區域,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特者。
四、五.五公尺以上:跨越巷道、道路、卡車停車區域、農地、牧場、森林及果園等非住宅區車道及有車輛行經之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