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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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 屋外照明裝置工程
( 110年03月17日)
第 140-1 條
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密封。
備用或未使用之管槽應予密封。
密封材料應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一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