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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之二 用電器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46-10 條
工業用電場所之紅外線燈電熱器具,其串聯後之燈座額定電壓超過電路電壓者,得使用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電路。

由數個紅外線燈座,含其內部配線區段、面板等組裝而成者,應視為一個用電器具,其終端連接端子應視為一專用出線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