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6-2 條
特別低壓設施之電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電路不得接地。
二、隔離變壓器:
(一)二次側電路與其電源分路應以隔離變壓器予以隔離,且不得使用自耦變壓器。
(二)銘牌上應註明一次側及二次側電壓,二次側短路電流及原製造廠家名稱等。
(三)一次側端子應附加防護設備,使人不易觸及。
(四)一次側及二次側端子應附加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五)一次側非接地導線應裝置過電流保護裝置。
(六)二具以上之隔離變壓器同時使用者,其二次側不得並聯連接。
三、暴露之二次側電路絕緣導線:
(一)導線、可撓軟線或電纜應裝設距地面二‧一公尺以上之處。
(二)導線之線徑不得小於○‧八公厘。
(三)二次側可撓軟線之長度不受三公尺以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