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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 110年03月17日)
第 146-3 條
特別低壓線路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煤氣管等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二、在易受外力損害之處設施線路時,應以導線管保護。
三、供應用戶用電之電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該戶之電鈴應按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