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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之二 用電器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46-5 條
用電器具不得露出帶電組件。但如電爐之電熱線及其他類似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