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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五 節之二 用電器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46-7 條
用電器具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
一、分路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用電器具有標示其保護裝置之額定者,分路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該標示值。
二、附有表面加熱元件之用電器具依表二九之二九算出之最大需量負載電流大於六○安時,應由二個以上之分路供電,並分別裝設額定值不超過五○安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未標示保護裝置額定之非以電動機驅動之單一用電器具,其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電器具之額定電流在一五安以下者,其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二○安。
(二)用電器具之額定電流超過一五安者,其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用電器具額定電流之一‧五倍。若無對應之標準安培額定時,得使用次高一級之標準額定。
四、額定電流超過四八安之工廠組裝電阻型加熱元件電熱器具,其加熱元件負載應予分割,每一分割後之負載分路不得超過四八安,且應分別裝設額定不超過六○安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五、使用遮蔽型加熱元件之商用廚房及烹飪用電器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加熱元件負載得予分割,分割後負載電流不得超過一二○安,且裝設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超過一五○安:
(一)加熱元件與烹飪料理台為整體組裝。
(二)加熱元件完全裝在經設計者確認適合作為此用途之箱體內。
六、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與用電器具分開裝設者,其保護裝置之選用數據應標示於用電器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