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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110年03月17日)
第 153-3 條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場所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之維修。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範措施使所發生之火花達不到附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置於有危險性物質、多粉塵及飛絮等特殊場所,應按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