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3 條
電動機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固定式電動機之幹線,其導線大小依第一百五十八條導線安培容量規定選用者,幹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表一五九任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或標置,加上群組中其他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之和。幹線供電給二個以上分路,其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有二個以上相同額定或標置者,以其中一個保護裝置視為最大者。
二、供電給其他裝置之幹線,其導線線徑大於第一百五十八條導線安培容量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得依幹線之安培容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