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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四 款 過電流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59-4 條
供電給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其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小於其他負載加上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單一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二、二具以上電動機依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