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五 款 過載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0-5 條
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時,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或標置須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或以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電動機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