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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六 款 電動機控制線路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1-1 條
電動機控制線路(W3)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負載側分接,作為連接至該分路電動機之控制用,其過電流保護應符合本條規定。引接至控制線路之分接線,不得視為分路,應由該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另裝設保護裝置予以保護。
二、導線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能依第二目規定提供保護者,應使用個別過電流保護,其額定不得超過表一六一之一第一欄所示值。
(二)導線得以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導線在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內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表一六一之一第二欄所示值。導線延伸出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外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表一六一之一第三欄所示值。
(三)消防幫浦電動機或類似設備之控制線路僅能有短路保護,或以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四)單相變壓器二次側僅有單一電壓二線供應之導線,得以變壓器一次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惟此保護不得超過表一六一之一所示二次側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額定與二次側對一次側電壓比相乘之值。變壓器二次側導線除二線式外,不得由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裝有控制變壓器者,其控制線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控制變壓器依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額定容量小於五○伏安之控制變壓器為電動機操作器整體之一部分者,且裝置於電動機操作器封閉箱體內,得以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其他內藏式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三)控制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小於二安者,其一次側電路得使用額定或標置不大於一次側額定電流值五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經設計者確認之其他過電流保護方式。
(五)控制線路如消防幫浦等用電器具,在開路時有導致危險之虞者,得省略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