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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六 款 電動機控制線路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1-2 條
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該控制線路應與所有供電電源隔離。隔離設備得由二個以上個別裝置組成,其一可將電動機及操作器與電源隔離,另者則可將電動機控制線路與其電源隔離。該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緊鄰位置。
二、使用控制變壓器或其他裝置降低電動機控制線路電壓,並置於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該控制變壓器或其他裝置應接至電動機控制線路隔離設備之負載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