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1-4 條
電動機操作器之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操作器應具有起動及停止其所控制電動機之能力,且能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
二、自耦變壓起動器應具有「啟斷」、「運轉」及至少一個「起動」之位置,並使其不能持續停留於起動位置,或使電路之過載保護裝置失效之位置。
三、變阻器:
(一)電動機起動變阻器之設計應使接觸臂不得停留於中間段。操作器於起動位置時,接觸臂所停留位置不得與電阻器有電氣性連接。
(二)定電壓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所使用之起動變阻器,應有自動裝置,使電動機轉速降至正常速率三分之一以下時啟斷供電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