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1-6 條
每一具電動機應有個別操作器。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伏以下,單一操作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之等值馬力,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設於同一房間且位於操作器可視及範圍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符合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規定者,得控制一具以上之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