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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七 款 電動機操作器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1-7 條
下列型式之機器,應有速率限制裝置或其他速率限制設施:
一、他激直流電動機。
二、串激電動機。
三、當電流逆向或減載時,於直流測可能超速驅動之電動發電機組及換流機。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免使用分離速率限制裝置或設施:
一、機器、系統或負載及機械連接之固有特性,可安全限制速度者。
二、機器由合格人員手動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