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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七 款 電動機操作器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2 條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否則應使用降壓型操作器。
一、二二○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一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八○伏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者,應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