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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十一 款 接地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3-3 條
固定式電動機之框架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應予接地:
一、以金屬管配線供電者。
二、裝置於潮濕場所,未予隔離或防護者。
三、裝置於經分類為危險場所者。
四、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電動機之框架未予接地者,應永久且有效與大地絕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