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之一 備用發電機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5-1 條
非與電業供電電源併聯運轉之備用發電機,包括依建築技術相關法規規定作為緊急電源之備用發電機,其配線與保護裝置依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