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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之一 備用發電機 ( 110年03月17日)
第 165-3 條
由備用發電機輸出端子至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發電機銘牌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其中性線大小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三十二規定以非接地導線負載之百分之七○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