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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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安培容量
( 110年03月17日)
第 17 條
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交連PE電力電纜及EP橡膠電力電纜,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下:
(一)依地下管路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一至表一七~三規定。
(二)依直埋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四至表一七~六規定。
(三)依空中架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七規定。
(四)依暗渠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八規定。
二、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九所列之修正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