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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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 110年03月17日)
第 180 條
低壓電容器應附裝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停電後,釋放殘留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留電壓應降至五○伏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留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