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 110年03月17日)
第 185-7 條
作為支撐蓄電池或托架之硬質框架應堅固且以下列之一材質製成:
一、金屬經處理具抗電蝕作用,及以非導電材質直接支撐電池或導電部分以非油漆之連續絕緣材質被覆或支撐。
二、其他結構如玻璃纖維,或其他適用非導電材質。
以木頭或其他非導電材質製成托架,得作為蓄電池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