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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187-11 條
管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槽,或具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
二、除有特別設計或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不得以焊接方式支撐、固定或連接。
三、在鋼筋混凝土內配管時,以不減損建築物之強度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中配置時,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但配置連接接戶管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