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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187-4 條
管槽、電纜組件、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及配件等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二、管槽之線盒或管盒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裝設,並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
三、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