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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2 條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