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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五 節 金屬導線管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18-3 條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六○○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