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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48-3 條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