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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53-3 條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吊線應在末端與中間位置予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間隔: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吊鉤或用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公厘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