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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65-3 條
扁平導體電纜應使用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伏,相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二)電流:一般用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二○安。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超過三○安。
二、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住宅。
六、學校及醫院。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