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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74 條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以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專用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防止濕氣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