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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76-1 條
金屬導線槽配置於建築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裝設,而延伸敷設於建築物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二、若穿過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且牆壁之兩側應設置維修孔,以維修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