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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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1 條
金屬導線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槽之施作及裝設應確保全系統電氣及機械之連續性。
二、金屬導線槽應為完整之封閉箱體,以完全包封導線。導線槽之表面、內部及外部,應有腐蝕防護。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接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所時,應使用平滑導圓角,以防止導線絕緣受到磨損。
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
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