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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12 條
懸吊型管槽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管槽若有保護,得使用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管槽及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使用於建築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