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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15 條
懸吊型管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或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式:於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