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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16 條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管槽,惟該管槽蓋板須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

導線、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懸吊型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