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19 條
地板管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但金屬地板管槽有腐蝕防護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