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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21 條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不得超過地板管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四○。

地板管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數值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