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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8 條
非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或分接,應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非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