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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一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4 條
金屬導線槽裝設後,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家名稱或商標,及其內部截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