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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二 節 匯流排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6 條
匯流排槽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
三、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五、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建築物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