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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二 節 匯流排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7 條
匯流排槽水平裝設者,每隔一‧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其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匯流排槽垂直裝設者,應於各樓地板處予以固定及支撐,其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