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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二 節 匯流排槽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88 條
匯流排槽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若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
二、樓地板:
(一)若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公尺內應有避免外力損傷之保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
(二)除在工業廠區外,若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