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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11 條
分路所供應之負載不得超過分路額定容量及下列規定之最大負載:
一、分路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驅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二、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照明燈具之總瓦數計算。
三、電爐負載依表二九之二九規定,選用需量因數計算。
四、分路供應連續使用三小時以上之長時間負載,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