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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12 條
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包含連續與非連續之任何綜合負載,其分路導線之最小線徑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非連續負載與一.二五倍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經設計者確認為以其全額定負載運作者,其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和。
三、供電給二個以上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負載用插座,其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該分路額定。